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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及申报企业资质要求
1.准入要求
水产品:是指供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进口水产品
(一)资质要求
1.准入要求
海关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准入制度。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动物源性食品目录》的国家或地区对应的产品,方可进口。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3.检验检疫证书确认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需经海关总署确认,参考“(四)已与海关总署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家(地区)名单”。
4.进出口商备案
海关总署对向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水产品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商,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验核。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网核查。
5.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上述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6.海关监管场地
冰鲜水产品应当从进境冰鲜水产品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
(二)申报要求
1.基本申报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并随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
2.其他申报要求
进口日本水产品时,还应随附以下文件:
(1)日本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2)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
3.录入要求
(1)在企业资质栏目选取“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分别填写企业资质编号。
(2)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51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并分别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3)在货物属性栏目,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选择“14-预包装”或“15-非预包装”。
(三)产品相关要求
1.基本要求
进口水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应当按照规定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水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
2.企业要求
(1)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2)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保证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属于预包装食品的水产品,其标签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2)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